A与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C,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原告A与被告B拖欠劳动... 查看详情 >>
原被告原来是同事关系,两人关系不错,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累计12万元,并出具相关的借条给原告,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但是被告却拒绝偿还,后原告了解得知,被告在外拖欠很多款项,... 查看详情 >>
江苏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11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丁草胺原药、30%草甘膦水剂等,期间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 查看详情 >>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所欠江苏公司剩余货款有无实际支付。二审法院认为,江苏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 查看详情 >>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按约将货款给付某某公司...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