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江苏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11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丁草胺原药、30%草甘膦水剂等,期间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 查看详情 >>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所欠江苏公司剩余货款有无实际支付。二审法院认为,江苏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 查看详情 >>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按约将货款给付某某公司... 查看详情 >>
二审中,上诉人叶某某提供被上诉人向其他业主收取物业费的缴费明细,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乱收费。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缴费明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 查看详情 >>
一二审一方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某某辅料厂的开办单位,在申请注销某某辅料厂时,依法负有清理辅料厂的债权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错误地认为被申请人应该在接受辅料厂资产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清偿...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