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依照本案查明的事实,合同履行完毕,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人公司也出具欠付20万元的凭证... 查看详情 >>
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8月5日,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批准,辅料厂的经营权转让给原企业法人代表於某某,债权债务由於某某负责。化工公司与辅料厂之间的交易往来主要发生在於某某经营期间... 查看详情 >>
本案一审支持我方的主张,后对方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接受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蔡建生的管理、指挥,其所从事的运输工作内容亦属于上诉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些客观事实... 查看详情 >>
一方面因为被告的违约,成功诉讼解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追回货款4434136.58元,并获得补偿款1177821元,以及相应利息3200000元,以及律师费2... 查看详情 >>
陆鑫律师是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A公司)的法律顾问,帮助该化工有限公司处理过很多合同纠纷方面的事情,比如说下面这个案例: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A公司)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20... 查看详情 >>